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已购公有住房买卖过户需提交的材料
2011-03-02 16:24:40 来源:王玉科
(1)登记申请书原件
(2)申请人身份证明
(3)房屋所有权证原件;
(4)网上签约的北京市存置房屋买卖合同原件;
(5)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,应提
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;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
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,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
声明原件;
(6)房屋登记表、房产平面图二份;
(7)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;
(8)补交土地收益的证明;
(9)补交房屋差价的证明(标准价、优惠价购买的,补交金额计算公
式:当年成本价x房屋面积x 6%);
(10)央产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转让(包括买卖、赠与、交换)的,还应
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和物业费、供暖费交清证明原
件;
(11)“〇二六”单位的房屋,提交)“〇二六”单位的批准出售证明
原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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